近日,齐鲁晚报报道:安徽合肥,七旬老人骑电动车逆行时看见正常右转的小客车后不甚滑倒。但在双方并无任何接触的情况下,交警判定小客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本身并不复杂,但交警的判定结果却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质疑和持续关注。因交通事故发生主体不同适用法律规定不同,故本文将仅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之背景下讨论该案。
一、事故始末
2023年12月13日,安徽合肥一名七旬老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时,因路滑不慎滑倒在一辆正常右转的小客车旁侧。据小客车驾驶员家属陈述:小客车在看见老人摔倒后,甚至还下车搀扶老人、询问老人身体状况,但老人家属却要求车主承担责任、支付部分手术费用。
二、责任认定
交警调取本次事故周边监控,仔细勘察、研判后认定:首先,交通事故不一定非要求物理上有实质性接触或碰撞。但“无接触”不等于“无责”,我国存在“无接触事故”的相关规定。其次,在本次事故中,虽然电动车滑倒在正常小客车右侧、且双方间隔甚远,但电动车实质上系受到正常右转车辆的影响。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实属“无接触事故”,故判定小客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定义来看,法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算是交通事故,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且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看,也确实存在“无接触事故”的规定。例如:某机动车超速、闯红灯通过交通路口,正常行走的行人因担心被车辆撞伤、因躲避而不慎摔伤,即为典型的“无接触事故”。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就“无接触事故”的具体方式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相隔什么范围内可认定为“无接触事故”,双方或多方之间存在多大的关联关系可认定为“无接触事故”等。具体系由交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而作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主观判断,经过法定流程审批后出具交管部门具体责任认定结果。
再次,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关,但即便无过错,亦需承担不高于百分之十的责任。第一,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原则上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过错的具体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较轻的过错的,少量减轻甚至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较重过错的,相应加大幅度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第三,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百分之十。
最后,对故意碰撞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碰瓷”,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继而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故机动车驾驶人无需赔偿,且对该类人群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分别按照以故意毁损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规定按照具体情形定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四、笔者认为
第一,本次事件的重点不是直接讨论、或认定小客车是否需承担次要责任,而是确定是否应属于交通事故性质。比如:电动车摔倒的原因系路面存在冰水、骑车超速、车辆状况、老人年龄或身体原因、操作不当等因素,无论驾驶人是否观察到正常行驶的小客车、都存在滑倒的较大可能性,则本次事件定义为交通事故则略显牵强;如本次事件本就不属交通事故范畴,且家属所陈述的司机下车搀扶和询问老人身体状况属实,则相关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第二,如存在笔录、视听证据、勘验结果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次事件确属交通事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次事故的个案情形,详细阐述交管部门认为属于“无接触事故”的具体原因,让事故双方、甚至广大网友体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
第三,虽然合肥交警已就本次事件的责任划分作出具体认定,但不一定会是最终结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依据法律规定在限定时限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相信合肥相关部门最终会给出有理有据的认定结论。
作者简介
林肯,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权益制合伙人、商事风控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
业务领域:各类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企业综合法律顾问服务。
从业经历:具有多年从业经验,曾担任北京市某区国资委、中央某办事业发展中心法务,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百余件/年,曾为数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综合法律顾问服务。
张姗姗,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河北金融学院法学学士学位。
从业经历:其曾在上市公司任职法务、投资并购经理,熟练掌握公司法、合同法及投融资领域法律法规,具备法律文件起草、审核,设计建立公司规章制度架构并予以完善以及沟通谈判等专业经验;曾办理包括公司内部纠纷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等相关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