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继彪,1973年10月出生在永州市双牌县的偏远山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盛大金禧投资担保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前湖南省投融资商会会长,前湖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
6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盘继彪等十九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对被告人盘继彪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洗钱罪、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八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不同罪名判处五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起,被告人盘继彪等人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名义,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等方式,以还本付息、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911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兑付到期本息、经营成本开支、盘继彪个人使用和挥霍,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29亿余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盘继彪等人诈骗、洗钱、偷越国(边)境、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办案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追缴部分资金、不动产、机动车、购买的公司股权等资产。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盘继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造成多地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盘继彪的犯罪过程是一起典型的、规模巨大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其核心是通过庞氏骗局模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涉及多项后续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的核心架构(2011年11月)
盘继彪及其团伙在不具备任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资格的情况下开展集资活动。以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核心,并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作为运作平台。
欺骗手段,虚构投资项目,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严重夸大的投资项目,作为吸引投资的噱头。
通过广告、推介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而虚假的宣传,隐瞒公司无资质的事实,夸大项目前景和盈利能力。向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并提供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
巨额资金募集与资金流向(至案发),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共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累计达911亿余元人民币。
资金用途(非投资回报),庞氏骗局维系,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早期投资者的到期本息,以维持骗局运转和信誉,吸引更多投资者入局。
运营成本,支付公司日常的经营成本开支(如人员工资、租金、宣传费用等)。
个人侵占与挥霍,盘继彪将巨额集资款用于个人使用和挥霍,这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未用于真实投资,资金并未真正投入到所宣传的、能产生足够回报的实体项目中。
造成巨大损失,由于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挥霍,并未产生真实盈利,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经法院审理查明,盘继彪等人的犯罪行为给广大集资参与人(投资者)造成了129亿余元人民币的巨额经济损失。
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诈骗罪,除集资诈骗外,法院还查明了盘继彪等人实施了其他具体的诈骗行为(具体细节官方通报未详述)。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等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盘继彪等人通过一系列操作(如转移资金、购买资产等)进行洗钱。
偷越国(边)境罪,在案发前后或过程中,盘继彪有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可能涉及潜逃或转移资产)。
伪造身份证件罪,团伙中有人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可能与掩饰身份、开设账户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有关)。
骗局最终崩盘,引发大规模兑付危机,导致案发。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部分资金、不动产(房产等)、机动车、购买的公司股权等资产。
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完成。最终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依法进行返还(这意味着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额赔付,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
主犯盘继彪被判无期徒刑,团伙其他成员获重刑,追赃挽损工作持续进行。
这起案件是近年来涉及金额巨大、危害极其严重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充分暴露了非法集资的巨大风险和社会危害性。